1、产品质量承诺
1.1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
1.2 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2、售后服务承诺
2.1、及时向需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审查。
2.2、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2.3、对于需方选购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应主动提供满足设备接口要求的技术条件和资料。
2.4、严格执行供需双方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的纪要或签订的协议。
2.5、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把“24小时服务”、“超前服务”、“全过程服务”、“终身服务”贯彻在产品制造、安装、调试的全过程。
2.6、接到需方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在2小时之内作出答复,24小时之内到达服务现场。
2.7、随时满足需方对备品备件的要求。